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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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3:46
上海市信访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保障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依法信访的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列出了信访人在参与活动时享有的权利。他们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程序,咨询相关事项;对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要求对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保密;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而第十五条则明确了相应的义务。信访人需确保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或诬陷他人,遵守信访秩序;此外,还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人应依照法定途径提出,不建议直接通过信访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提出,一般情况下,信访人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如书信、电子邮件等,或者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以走访方式提出。投诉时,必须提供详尽的请求、事实和联系方式。
在多人共同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时,鼓励采用书面形式,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需向其他信访人公开办理情况和信息。
《上海市信访条例》经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务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受理和办理、信访秩序、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