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贸易协定下ICSID管辖权扩大途径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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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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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1:06
本文探讨双边贸易协定下ICSID管辖权扩大的途径,旨在深入研究如何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改革,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如何明确国内特殊主体的法律地位。
ICSID管辖权的扩大是国际投资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其背景与目的在于解决跨国投资争端。成立之初,ICSID主要关注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随着BIT的增加与ICSID的关联度加深,管辖权问题日益凸显。本文分析了BIT协议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特别是投资主体复杂化与投资客体范围明确化的问题。
BIT协议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逐渐细化,并通过列举清单形式明确。例如,在中日、中韩、中加以及中国与坦桑尼亚等BIT中,对投资概念有更多完善,ICSID仲裁实践中,BIT成为解决大部分管辖权问题的基础性文件。通过深入研究,可以看出ICSID管辖权扩大的途径之一在于BIT中的“同意仲裁条款”。例如,西非混凝土工业公司诉塞内加尔案中,仲裁庭通过类推方法扩展了同意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此外,通过扩大“征收补偿”的解释范围,如谢业深诉秘鲁案,也扩大了管辖权。
ICSID管辖权扩大的另一个途径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该条款允许ICSID管辖权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如在缔约双方之间进行的争议解决。此外,“岔路口”和“保护伞”条款的利用也有助于扩大管辖权。这些条款通过不同情况下的驳回或支持,进一步推动了ICSID管辖权的扩大。
面对ICSID管辖权的扩大,中国应采取审慎策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如部分拉美国家抵制甚至退出《公约》,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强势态度,中国需在面临ICSID管辖权扩大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具体策略包括了解并分析其他国家的态度及其原因,以期在国际投资协定中采取适当的立场,平衡投资保护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