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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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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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4:24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是指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
1.当事人相同。
在当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断上,若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认为属于不同的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同一。
2.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对象。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或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就是诉讼标的。
3.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一个生效的裁判文书必然载明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即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判定。同一当事人再依据同一事实以该诉讼请求进行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
此处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比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有效,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看,判决确定后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次起诉。但任何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通常都存在例外,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样存在例外情形。
1.发生新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2.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重复诉讼的案件,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