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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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6:28
无效条款,也就是没有效力的条例,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但是合同的某个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那么,在医院手术前*签订免责协议,有没有效?
一、在医院手术前*签订免责协议,有没有效?
在医院手术前*签订免责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实际无效。即便术前与医院签了协议,受害人仍可依法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哪些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有哪些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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