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条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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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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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2:15
江西省为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条例,以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与繁荣。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和少数民族公民,强调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需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并提供扶持。
政府机构需确保少数民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得到优先考虑,如民族乡、民族村的经济发展纳入规划,并在资金和人才引进上给予优惠。各级政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时,需遵守法律和民族政策,尊重其合法权益。
特别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地区可以申请建立民族乡,乡长由当地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政府会配备相应人员。民族村的建立需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有少数民族成员参与村民委员会管理。
在政治层面,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候选人和人选中应包含少数民族公民,且在公务员招考和人才选拔中,对少数民族公民给予特殊照顾。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问题时,需充分协商并征求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
政府鼓励可持续发展,帮助民族乡、民族村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科技支持,并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在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都对少数民族权益给予了优先考虑和扶持。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保障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