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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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3:4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和实施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具体步骤如下:
第十四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和地方*可组织企业申请。国家*适时调整*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需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企业资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等材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筹资情况等,以及国家*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如项目未确定国外买方,需注明为单边项目。获批准后,减排量转入中国国家账户,经*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有明确要求,如需补正,会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国家*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随后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第二十条: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项目资格、批复文件、方法学应用等十项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国家*根据审核意见,与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决定是否出具批准函,审批期限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批准后,经营实体需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
第二十三条:国家*负责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机构需报告注册状况及减排量签发和转让情况。
最后,非附件所列*企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需按照国家现有规定执行。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3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联合发布。该《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申请和实施程序、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同时附有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企业名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