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仓库建设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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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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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8:24
1. 危废仓库建设要求独立且具备密闭功能,需配备上锁防盗措施,内部应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同时,需制定并上墙危废仓库管理责任制。
2. 仓库地面必须使用防渗材料,屋顶需具备防水和防晒能力。地面与裙脚应使用坚固且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仓库门口应设置围堰。
3. 若危废仓库存放的是液体废物,必须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如托盘、导流沟和收集池。存放具有挥发性气体的危废时,应有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4. 仓库门上应贴有包含所有危废种类的标识和标牌。仓库内对应墙上也应有标志标识。无法装入标准容器的危险废物,可使用防漏的塑料袋等适当容器盛装。
5. 危废与一般固废不得混存,不同类型的危废应分开存放并设置隔离措施。
6. 仓库现场需有危废产生和转移的记录,且在危险废物回取后,相关记录应保留三年。
7. 装载液体或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应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存放这些容器的地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需当日消毒,并在常温下贮存期不超过一天。若在摄氏5度以下冷藏,贮存期可不超过七天。
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且在被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代为处置,相关费用由产生者承担。若产生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将面临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