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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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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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07:37
建设部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进行了如下实质性修订:
一、第三条调整为:城建监察涵盖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多个领域,包括监督、检查、管理和由法律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建监察事务。
三、城市需设立城建监察队伍,其组织形式和编制由地方*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的一体化管理和综合执法原则确定,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法律允许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建监察队伍执行特定的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新增内容中,城建监察队伍需对受委托的监察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城建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察,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要求城建监察人员需满足正式职工、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和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且需具备公正廉洁的职业素质。
修订还涉及城建监察证的管理和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和实施,并对监察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和业绩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确保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必要的装备支持。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城建监察规定》将根据此修订进行相应更新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