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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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0:26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和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如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公共厕所和机动车清洗场(站),并负责实施(第三十八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规划中,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第三十九条)。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需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同上)。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负责,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并正常使用,公共厕所需设置标识并对外开放,用户需保持清洁和爱护设施(第四十条)。违规行为将受到罚款,并可能要求改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迁移。违反者将受到罚款和可能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机动车清洗场(站)的设置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备案,违规者将面临罚款和场地恢复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十五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十一届*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十五届*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第十一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容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8章53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