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的什么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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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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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09:43
如果是对行政机关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服的话,不能够进行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够向法院或者是向行政机关申请仲裁,因为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只有符合规定才能够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调解,一般来说都是有相关的判决效力的,所以如果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不服的话,只能够由法院来进行重新审判案件,而不能够进行申请行政复议。双方之间如果有民事纠纷的话,首先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