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作废”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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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5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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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7:25
美容卡、健身卡、洗衣卡……如今不少市民手中都有各种各样的消费预付卡,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这样的消费模式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约占全部涉消费诉讼的五分之一。
网友咨询:
“过期作废”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
过期作废是指消费者在取得预付卡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消费,逾期则作废或者附条件地进行延期才能继续有效的情形。这属于商家单方面行为,过期即报废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极大约束了其合理运用权益,券“过期作废”的规定缺失公平性,而且上面的兑换有效期是由商家决定,属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过期后需再次充入一定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继续使用的,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强制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之嫌,但仍需综合余额过期原因、保底余额要求、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等因素作出效力评判。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消保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购物卡上印刷有效期,就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这应当认定是无效的。既然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对应的约束力也就没有了。没有约束力之后有两个选择留给经营者:如果到期了,不给货就退款,不退款就给货,不然的话,经营者就存在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