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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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7:11
一般认为,辛开元年(太平天国瞎改的干支纪年,1851年)闰八月初七日,天王洪秀全在永安发布的诏令,意味着太平军正式废除“私有财产”:
各军各营众兵将,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跟紧天父天兄及朕也。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钦此。
太平军称“心”为“草”,要求全军上下一条心跟随天王,并“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问题是,这里说的是“所得金宝绸帛宝物”,也就是“一切缴获要归公”,而不是说你所有财产都要上缴。
一个典型的反例就是第二年,即壬子二年二月三十日洪秀全诏令自永安州突围的诏旨里明确说道:
男将女将尽持刀,现身着衣仅替换。
同心放胆同杀妖,金宝包袱在所缓。
脱尽凡情顶高天,金砖金屋光焕焕。
高天享福极威风,最小最卑尽绸缎。
男着龙袍女插花,各作忠臣劳马汗。
且不论天王的打油诗水平,就看内容,里面明确要求男女齐上阵,只许带一件替换的衣服,并且要“金宝包袱”不要带,日后各种荣华富贵等着你。
这里就提到了“金宝包袱”,也就是说,在前一年已经明确要求不得私藏“金宝”之后,太平军仍旧有“金宝包袱”存在,自然也就印证了之前的诏书只是要求缴获上缴,而并非所有私有财产上缴的事实。
当然,经过这么一次客观因素导致的“无产化”,太平军原有的私有财产也基本“清洁溜溜”了,所以,在当年的八月初十日,洪秀全又在长沙附近发布了更严厉的诏旨:
天王诏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钦此。
问题是,这一诏旨是否意味着完全的“无私财”,或者说“禁绝私有财产”呢?
根本不是。
郭毅生先生在《太平天国经济史》一书中早已指出,“金宝”所指实为“金条”和“银锭”,散碎金银和铜钱根本不在其列,太平天国颁布的《太平条规》中就明文规定:
不得隐藏兵数及匿金银器饰。
否则,就不必特意指出“金银器饰”了,而是有钱就砍头了,现实是,太平军一路与百姓交易,身无分文不就成明抢了?要知道,明抢也是违背太平天国律条的。
正因为如此,太平天国的法令,完全是允许私人拥有“现金”,只是规定了限额,这个限额,按照1853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的说法是,“藏有多过五两的款,即罪他不以此款归为公而把他鞭笞了。”
也就是说,超过五两银子的限额,就要挨鞭打的刑罚,而曾国藩在《讨粤匪檄》中也提到:
其掳入贼中者,剥取衣服,搜括银钱,银满五两而不献贼者即行斩首。男子日给米一合,驱之临阵向前,驱之筑城濬濠。妇人日给米一合,驱之登陴守夜,驱之运米挑煤。
这里虽然出自敌人之口,却一方面涉及到了太平军的男女分营,日常的供给制,以及五两银子的私财限额,类似的证据还有很多。
据郭毅生先生计算,这五两银子在咸丰初年约合之前十二千,相当于绿营兵两个月的饷银,可以买米四石左右,真不能算一笔小钱。
不仅如此,在张德坚编纂的《贼情汇纂》中还提到了太平军有发放“礼拜钱”,也就是以“礼拜”为单位发放官兵的“饷钱”,牌面(战兵)每人每日3文钱,牌尾(老弱服役辅兵)每日2文钱,两司马(军官)5文,卒长10文。
同书还说到了“天京”内的“礼拜钱”发放,即“伪官”每七日给钱百文,散卒半之,平均下来就是官吏每日14文钱,普通士兵每人7文钱,数量要比上述的太平军多很多。
此外,《贼情汇纂》还提到太平天国允许男女戴手镯指环,检点以上才允许戴金的,军帅以下银环不得超过五两重,旅帅以下不得超过四两重,女官地位尊者,金玉条脱两臂多达十余副,这种重量和价值,自然早已经超过了五两银子了。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的制度之下,不但普通人可以拥有限额以下的“浮财”,*更是可以远远超过限额,连“五两”重的银镯子都戴在手上了,他的个人财产能够低于五两吗?难不成掏掏兜儿还是空得不成?
至于“礼拜钱”的存在,更是否定了太平军废除私财、官兵不拿军饷的平均主义“梦呓”,哪怕有“圣库”的日常开支供给,刚刚“翻身”的太平军将们也不可能完全不把钱财当回事,所谓的“无处不均匀”,本身就是行不通的幻想,尤其是在天国的高层设计出的等级享受*之下,只能是:
“和尚摸得,我便摸不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7:12
没有。太平天国也是私有制,太平天国的几个王生活奢侈,就连天王洪秀全整天呆在后宫闭门不出。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7:12
是的,因为太平天国运动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个理想的社会,所以他们实行了公有制。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17:13
太平天国并没有实现,因为当时洪秀全是非常奢侈的。他并没有做到他理想中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