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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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五章着重强调了保障措施的落实,以确保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各级*有责任将防洪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需列入财政预算,体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投入与受益者的合理分担。(第三十三条)
特别是对于沿海、沿江的企业和单位,面对洪水威胁,他们需要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设施,以增强自身的防洪能力。(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承担起主要责任,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涵盖了防洪工程的建设、河道疏浚、水库除险加固以及管理和维护等多个方面。市*特别针对重要江河、海塘、水库的防洪工作,设有专项基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第三十五条)而县(市)、区级*则针对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确保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灾民生活恢复的资金支持。(第三十六条)
每年,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都会从水利专项经费中划拨经费,用于洪水风险图编制、水文监测、防汛通信设施等非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以及防汛物资储备和其他相关防汛工作,以增强整体防洪能力。(第三十六条)
(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