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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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20:57
宁波市的防洪工作由市和县(市)、区*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这些机构的办事机构通常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区防汛事务可能由专门机构处理,以应对特殊情况。
各级*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规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等特定区域的防御方案需经市*批准,而县(市)、区的方案则需报本级*批准并备案。防汛任务繁重的乡镇可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经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核准后执行。
汛期定于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当江河水位、水库水位或防洪设施出现危险情况,*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的宣布针对特定的洪水威胁,如风暴潮影响下的甬江潮位,或是奉化江、余姚江全流域的危急水位。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快速的险情、灾情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台风期间,所有部门需按照防御台风的工作方案进行协调,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水工程管理单位需根据工程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及运行状况制定运行计划,必须经过批准,并严格遵守。在汛期,水库管理有特定的蓄水和泄洪规定,必要时需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
防汛物资储备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镇(乡)、企业和事业单位需储备必要物资,并接受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在因蓄水而产生的农业和财产损失情况下,由县级*负责组织补偿。
(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