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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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5:41
由于国家投资保险制度的局限性,*投资常常面临担保难题。然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出现为这一市场空白提供了填补可能。MIGA的担保业务发展迅速,其运作遵循以下关键条件:
1. 合格投资者:投资者需是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民,或者在海外注册并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且其多数股权由非东道国的会员国或国民掌控。
2. 合格投资:MIGA对投资形式没有严格规定,董事会有权力根据投资形式的变化进行适应,但对投资内容和质量有严格要求。
3. 合格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投资才有资格申请MIGA的保险保障。
4. 承保险别:MIGA保障包括征收、战争、内乱和货币汇兑风险,新增加了“违约险”。东道国*违约需在特定情况下构成保险责任。
5. 代位求偿权:MIGA在支付赔偿后,将代投保人获得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的索赔权,这在公约机制中至关重要。
6. 分保与“赞助担保”:对于已由其他机构承保的投资,MIGA可提供分保。此外,特定国家可设立基金提供“赞助担保”,不限定国籍,但公约的基本规定同样适用。
总的来说,《MIGA公约》通过其灵活性和创新的担保模式,为*投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他同时又是独立的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