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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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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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内容和规模,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的新建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建设规模应依据使用单位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标准确定的等级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条,同级党政机关宜集中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造型、立面与环境的关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办公用房建设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简朴庄重,设置办公自动化设施条件。
第八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适用于中央、省级、市级及县级机关。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公共服务、设备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内容详述。
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限制。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设施面积,应单独配置。
第十五条,人防设施面积应按国家规定计列。
第十六条,汽车停车设施要求,包括地面停车场和独立汽车库的建设。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选址应考虑交通、环境、公共设施和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节约用地,建设用地面积需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容积率。
第二十条,基地绿化面积需符合当地城市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库和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置各类用房,平面布置合理。
第二十三条,门厅、走廊、电梯厅面积合理,使用面积系数达标。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办公室采用大开间,单间办公室面积限制。
第二十五条,会议室配置,根据编制定员人数设置。
第二十六条,多层建筑为主,高层根据规划允许。
第二十七条,多层建筑层高,高层建筑标准层层高,室内净高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耐久年限、安全等级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筑防火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装修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考虑美观和地方特色,材料就地取材。
第三十一条,外部装修等级,内部装修重要部位等级。
第三十二条,装修标准参照附表一,材料选择参考附表二。
第三十三条,装修费用控制比例。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办公室和会议室直接采光,照明采用节能灯具。
第三十六条,采暖系统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
第三十七条,办公室采用自然通风,人工降温地区设置空调。
第三十八条,五层及以上建筑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空间。
第三十九条,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满足办公自动化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卫生间设置前室,洁具易于清洁,配备机械排风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一条,使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新标准发布后,原建设标准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