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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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7:30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流程,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个部分。
一、初始登记
1. 出让或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合同、地籍图和土地勘测报告。出让方式还需提供已付清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使用权到期续期需重新办理。
2. 划拨或集体土地非农用地: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批准文件、地籍图及土地勘测报告。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条件包括:申请人合法、土地使用范围与合同等文件一致,且不属于规定限制情况。
二、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书、规划许可、验收证明、地籍图和房屋勘测报告,开发企业需提供销售方案和业主共有房地产证明。
三、转移登记
涉及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情形时,需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及权属证明,如涉及整改还应提供行政部门的整改证明。
四、变更登记
房地产权属、面积、用途等变更,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权证以及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内容需与文件一致且不违反相关规定。
五、注销登记
房屋倒塌、拆除或使用权终止等情况,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证明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核相关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或通知申请人。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是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 的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