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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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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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4:28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
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应当受理;
3、*受刑事自诉案件后,准备开庭事宜。
如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公开审判的应先期公布有关事项等;
4、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审理自诉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5、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
对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一般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结束诉讼;
6、庭审结束,*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