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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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1:12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过程中,一些成员国对于我国产品可能带来的市场冲击和潜在损害表达了忧虑。因此,他们设置了“针对具体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殊保障措施),这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承诺的一部分。美国、加拿大和印度已经相应调整了国内法律。例如,2002年8月,印度率先对中国工业用缝纫针启动了全球第一期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美国随后在同月对坐垫升降装置展开了调查。
特殊保障措施作为保障措施的一种,其实施条件和程序与常规保障措施有所区别。由于其设定较为宽松,并且允许其他国家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措施,考虑到我国出口产品的“价廉物美”特性,预计在未来大约10年半的特殊保障措施有效期内,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和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增加。本文将深入探讨特保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其实施的目的、前提和程序。
特殊保障措施实质上是一种针对中国的歧视性保护手段,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为中国产品设定单独的保护,并确保实施过程相对便捷。然而,理解特殊保障措施,必须首先理解一般保障措施实施的严格条件,这样才能准确理解特保措施实施条件的真正含义。
特殊保障措施是针对我国产品的一种歧视性的保障措施,其实施条件予以一般保障措施相比要相对容易。为了能够实质性的把握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笔者在叙述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严格性的基础之上,详细解释了特殊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中的各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