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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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9:43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河道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十二条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范围,包括河床和滩地,这些都是河道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强调了对河道内设施的严格限制。任何想要在河道内修建港口、码头等工程的行为都必须经过市防汛部门的严格审查,涉及航运安全的还需航政部门同意,并按照条例第八条的第一款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分散的码头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以确保不影响行洪和河道安全。
第十四条禁止任意围垦河道,若确需围垦,必须经过规划设计审查,由市防汛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审批,最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已围垦区域在紧急防汛情况下可能需要扒口泄洪,同样需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级部门。
第十五条严禁擅自填堵河道或向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包括垃圾、废渣等。滩地上的堆放也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堆放土、砂等物资。
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土的行为,必须经市防汛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双重审批,确保开采活动不影响河道稳定和生态平衡。
最后,第十七条指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租借江河滩地或改变其用途,使用期限已定的滩地需按期退出,以维护河道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经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堤防管理、河道管理、涵闸泵站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2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