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用版)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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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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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是一部旨在实现企业税收“四个统一”的法律:所有企业不分内外资,适用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化;税收优惠*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这部法典由10届全国*5次会议审议通过,共8章60条,内容详尽。
首先,新法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的纳税人定义,改为以企业和其他收入获取组织为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外,以避免重复征税。所有企业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过明确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范围,以及支出扣除*,确保公平税负。
税收优惠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可享20%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15%,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扩大,环保节能等领域的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特定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优惠,而一些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有所调整,如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等被取消,增加了环保和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优惠。
对于老企业,新税法给予了过渡期,按*规定调整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纳税方式方面,居民企业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需汇总缴税,并强化了特别纳税调整和反避税措施,以防止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