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三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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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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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11: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严格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自治区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当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会使用保证金支付,而当雇主正常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保证金会退还本金及利息。
建设活动中的农民工工资保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进行,需按照中标价的2%缴存至指定账户。未足额缴存的,将无法获取施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同样遵循此规定。
工资保证金存入专户,专款专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挪用或擅自减免。具体管理规定遵循自治区相关规定。
此外,自治区还设立了应急周转金,用于支付在特殊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如欠薪逃匿、企业破产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支付困难。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追偿由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执行。
鼓励企业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银行账户,确保工资按时发放。同时,对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农民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支付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组织和司法部门共同协作,简化程序,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因欠薪引发的*件。
自治区*还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以确保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