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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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6:58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妞网友咨询:
谁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个部分?
李小毛律师解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李小毛律师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屋顶和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求。例如,放置空调外机要利用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安装防盗门需要利用壁心之外的共有墙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要利用建筑物屋顶。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应予准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如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有的业主在放置空调外机时,不放置在与自己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位置,而占用其他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外墙面的位置,就构成侵权。
李律师结语: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