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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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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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13:00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元首——国家*; 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军事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我国现行*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2、组成和任期
*军事委员会由*、副*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军事委员会*由全国*选举产生。全国*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全国*有权罢免*军事委员会*和其他组*员。在全国*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军事委员会是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从事武装力量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对全国*及其常委会负责。*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
3、领导*
现行*规定,*军事委员会实行*负责制。*军事委员会*有权对*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负责制并不否定民主集中制,*军事委员会*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然后再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决策。同时,实行*负责制还因为现代化战争要求机动、灵活,瞬息万变,因此,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必须具备应付各种复杂军事局面的能力,以便对各种突然出现的军事动向作出果断、迅速的反应。
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一)性质与任务 1.性质。我国现行*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的性质。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2.任务。根据现行*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和法律。 (二)组织体系与职权 根据现行*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的组织体系由以下*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基层人民*;专门人民*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和森林*等。 我国现行*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或者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专门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审判监督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4)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5)死刑核准权,核准除由最高人民*判决和授权高级人民*核准之外的死刑案件。 2.地方各级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分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其中: (1)基层人民*,包括县人民*和不设区的市人民*、自治县人民*、市辖区人民*。基层人民*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中级人民*,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自治州中级人民*。中级人民*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再审基层人民*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包括省高级人民*、自治区高级人民*、直辖市高级人民*,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下级人民*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④死刑核准权,核准中级人民*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即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3.专门人民*。专门人民*是人民*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根据*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海事*、森林*和铁路运输*等专门人民*。 军事*包括中国人民*军事*(军内的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基层级)*,军事*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只设一级,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海事*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所在地的高级人民*管辖。 铁路运输*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分为二级:一是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二是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铁路运输*负责审判由铁路*机关侦破、铁路*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森林*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层森林*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
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一)性质、地位与任务 1.性质。我国现行*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的性质。从当前人民*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机关、人民*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2.任务。根据*和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 1.组织体系。根据*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的组织体系由下列检察机关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专门人民*包括军事*、铁路运输*等。 省一级人民*和县一级人民*,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作为派出机构。 2.领导*。根据*和人民*组织法规定,人民*实行双重从属制,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人民*和最高人民*负责。 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人民*主要组*员,审议工作报告,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的领导*。下级人民*必须接受上级人民*的领导和最高人民*的领导,对上级人民*负责。这种垂直领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人事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常委会批准。(2)业务领导。对于下级人民*的决定,上级人民*有权复核改变;上级人民*的决定,下级人民*必须执行。当下级人民*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 在人民*内部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检察长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享有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提请任免权、代表权等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常委会决定。 (三)职权 根据我国*和人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立案侦查。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人民*对于叛国案、*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审查批准,人民*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提起公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均由人民*审查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督。人民*对于*机关(包括*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5.审判监督。人民*对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如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如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6.执行监督。又称之为“监所监督”,是指人民*对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过执行机关予以纠正。这种监督还包括人民*对人民*执行死刑,裁定减刑和假释等活动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