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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是什么朝代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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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又称韩非子,新郑(今河南省新郑市)人。战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散文家,法家代表人物。

韩非是战国时期韩国的贵族,约公元前280年出生于战国末期韩国的都城新郑(今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韩故城)。当时六国战乱纷飞,为了躲避霍乱,韩非一家只好逃到了驻马店的一个村落中。

作为贵族子弟的韩非从小立志要干一番大事业,振兴家族,富强韩国,因此,小小年纪就单独一人周游列国,一路上努力的学习各家的思想。

扩展资料:

韩非子是法家代表,主张法制,加强*集权,实行军主*,秦始皇就是采用他的学说,统一了中国,建立*主义*集权制。

韩非是韩国的王公贵族,但是他的学说不被当时的韩王所采纳。在悲愤之下,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

后来这些著作传到了秦国,秦王政看完后,发出了“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但韩非在出使秦国时,没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贾陷害,被毒死在秦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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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晚期韩国(今河南省新郑,属郑州 ;郑韩古国在今天的河南新郑)人,汉族,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世称“韩非子”。韩非原为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苟卿。韩非口吃,但他善于写作,且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韩非的思想被秦始皇所重用。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在秦遭李斯、姚贾诬害,死狱中。今存《韩非子》五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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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晚期韩国(今河南省新郑,属郑州 ;郑韩古国在今天的河南新郑)人,汉族,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世称“韩非子”。韩非原为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苟卿。韩非口吃,但他善于写作,且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韩非的思想被秦始皇所重用。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在秦遭李斯、姚贾诬害,死狱中。今存《韩非子》五十五篇。
生平简介
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卒于秦始皇十四年,战国时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是韩国的旁支公子。他口吃,不善言谈,而善于著述。韩非与李斯同是荀卿的学生,他博学多能,才学超人,李斯自以为不如。
韩非虽然师奉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在战国末期新形势下,他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却“喜刑名法术之学”,并“归本于黄、老”,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生于战国七雄纷争之世,在战国七雄中,韩国是最弱小的国家,他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寄希望于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孤独悲观,大失所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始皇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但秦始皇却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急切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本来不任用韩非,在形势急迫的情况下,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始皇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始皇信以为然,就把韩非交给法官审讯。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秦始皇后来感到懊悔,使人赦免他,韩非已经死了。(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从此结束了他冤屈的一生。�
韩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自汉而后,《韩非子》版本渐多,其中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尤为校注详赡,考订精确,取舍严谨;梁启雄的《韩子浅解》尤为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功力深厚。
法家思想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以及法律*,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以及法律*,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治国之道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以为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君主就这样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编辑本段]韩非子与《韩非子》
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是韩非死后后人搜集其遗著,并加入他人论述韩非学说的文章编成的。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服毒自杀。
韩非子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他口吃,不善言辞却善著书。
韩非子生活的时代,韩国国势日益削弱,他出于爱国心,屡次上书韩国国王,建议变法,主张统治者应当以富国强兵为重要任务;但国王并没有采纳。于是,他根据历史上治国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社会状况,写出了《五蠹》、《孤愤》、《内外储说》、《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论文,辑为《韩非子》一书。他的这些论文在韩国不受重视,却传到当时的强国秦国,很受秦始皇的喜欢。秦始皇举兵攻韩国,韩国国王派遣韩非出使秦国求和,秦始皇留下他准备重用,当时任秦国丞相的李斯是韩非子的同学,深知韩非子的才能高过于他,出于嫉妒,于是向秦始皇进谗言诬陷他。秦始皇听信谗言,将韩非子投入监狱并毒死了他。
韩非子的主要著作《韩非子》是先秦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当时,在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法家学说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主义极权统治的建立,韩非子的学说是颇有影响的。
韩非子的文章说理精密,文锋犀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比如《亡征》一篇,分析国家可亡之道达47条之多,实属罕见。《难言》、《说难》二篇,无微不至地揣摩所说者的心理,以及如何趋避投合,周密细致,无以复加。
韩非子的文章构思精巧,描写大胆,语言幽默,于平实中见奇妙,具有耐人寻味、警策世人的艺术效果。韩非子还善于用大量浅显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说明抽象的道理,形象化地体现他的法家思想和他对社会人生的深刻认识。在他文章中出现的很多寓言故事,因其丰富的内涵,生动的故事,成为脍炙人口的成语典故,至今为人们广泛运用。
是一“实用派”作家。
选集
韩非子
宋人有沽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县帜甚高,著然不售,酒酸。怪其故,问其所知闾长者杨倩。倩曰:“汝狗猛耶?”曰:“狗猛则酒何故而不售?”曰:“人畏焉。或令孺子怀钱挈壶瓮而往沽,而狗迓而龁之,此酒所以酸而不售也。”
夫国亦有狗。有道之士怀其术而欲以明万乘之主,大臣为猛狗,迎而龁之。此人主之所以蔽胁,而有道之士所以不用也。
宋国有个卖酒的,卖酒器具量得很公平,接待客人态度很恭敬,酿造的酒很香醇,(店铺门前)酒旗悬挂得很高。积贮很多酒却没有人来买,(时间一久,)酒都变酸了。(卖酒的)感到奇怪,不解其中缘故。他向同住里巷且知道这事的老人杨倩打探。杨倩说:“你养的狗凶恶吗?” 卖酒的说:“狗凶恶,那么酒为什么就卖不出去呢?”杨倩说:“人们害怕你的狗呀!有的人打发自己的小孩,揣上钱,拿着壶,前往打酒。但你的狗窜出来咬人,(谁还敢来买酒呢?)这就是你的酒卖不掉最终变酸的原因。”
国家也有这样的恶狗。有才能的人怀着治国的本领想要禀陈(大国的君王),使大国的君王能够明晓(治国的方略)。那些大臣像恶狗一样窜出来咬人,这就使国君受到蒙蔽和挟制,因而那些有才能的人不能得到重用。
[编辑本段]韩非子的思想
韩非子师承荀子,但却提出许多超越儒家的新观点 ,写下不少伟大著作 ,是战国时期法家的代 表 。
韩 非 子 通过许多寓言故事 ,系统地阐明法 、术 、势 的 法 制 理 论 。他的著作总结了古代国君的得失 ,表达了自己的抱负和主张 , 例 如 :《 孤 愤 》、《 五 蠹 》、内 外《 储 说 》等 。其中《 自 相 矛 盾 》和《 守 株 待 兔 》便是有趣的寓言故事 。
法 家 思 想 :
一 、天不能决定人事吉凶 ,人定胜天。
二 、人不应该违背自然规律 ,而要把天当作物类来利用。
三 、国家要富强 ,要靠耕战 ,耕是搞好农业生产 , 战加强战备。
四 、法治比德治更适合于当时社会 ,因为社会发展变化了,一切事物也随之变化 ,因此具体措施也应改变 。
五 、法治讲求法术 、法令 ,要让人人皆知 ,坚决执行。是国君驾驭群臣的方法 ,是国君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势 。 《韩非子》的章节
初见秦第一
存韩第二
难言第三
爱臣第四
主道第五
有度第六
二柄第七
扬权第八
八奸第九
十过第十
孤愤第十一
说难第十二
和氏第十三
奸劫弑臣第十四
亡征第十五
三守第十六
备内第十七
南面第十八
饰邪第十九
解老第二十
喻老第二十一
说林上第二十二
说林下第二十三
观行第二十四
安危第二十五
守道第二十六
用人第二十七
功名第二十八
大体第二十九
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内储说下六微第三十一
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
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
外储说右上第三十四
外储说右下第三十五
难一第三十六
难二第三十七
难三第三十八
难四第三十九
难势第四十
问辩第四十一
问田第四十二
定法第四十三
说疑第四十四
诡使第四十五
六反第四十六
八说第四十七
八经第四十八
五蠹第四十九
显学第五十
忠孝第五十一
人主第五十二
饬令第五十三
心度第五十四
制分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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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晚期韩国(今河南省新郑,属郑州 ;郑韩古国在今天的河南新郑)人,汉族,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世称“韩非子”。韩非原为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苟卿。韩非口吃,但他善于写作,且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韩非的思想被秦始皇所重用。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在秦遭李斯、姚贾诬害,死狱中。今存《韩非子》五十五篇。荀子的徒弟 李斯的同门 法家的代表人物兼创始人 后来给秦始皇工作过一阵,再后来就被李斯害死了 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卒于秦始皇十四年,战国时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是韩国的旁支公子。他口吃,不善言谈,而善于著述。韩非与李斯同是荀卿的学生,他博学多能,才学超人,李斯自以为不如。
韩非虽然师奉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在战国末期新形势下,他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却“喜刑名法术之学”,并“归本于黄、老”,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生于战国七雄纷争之世,在战国七雄中,韩国是最弱小的国家,他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寄希望于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孤独悲观,大失所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始皇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但秦始皇却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急切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本来不任用韩非,在形势急迫的情况下,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始皇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始皇信以为然,就把韩非交给法官审讯。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秦始皇后来感到懊悔,使人赦免他,韩非已经死了。(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从此结束了他冤屈的一生。�
韩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自汉而后,《韩非子》版本渐多,其中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尤为校注详赡,考订精确,取舍严谨;梁启雄的《韩子浅解》尤为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功力深厚。
[编辑本段]法家思想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以及法律*,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治国之道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以为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君主就这样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韩 非 子 通过许多寓言故事 ,系统地阐明法 、术 、势 的 法 制 理 论 。他的著作总结了古代国君的得失 ,表达了自己的抱负和主张 , 例 如 :《 孤 愤 》、《 五 蠹 》、内 外《 储 说 》等 。其中《 自 相 矛 盾 》和《 守 株 待 兔 》便是有趣的寓言故事 。
法 家 思 想 :
一 、天不能决定人事吉凶 ,人定胜天。
二 、人不应该违背自然规律 ,而要把天当作物类来利用。
三 、国家要富强 ,要靠耕战 ,耕是搞好农业生产 , 战加强战备。
四 、法治比德治更适合于当时社会 ,因为社会发展变化了,一切事物也随之变化 ,因此具体措施也应改变 。
五 、法治讲求法术 、法令 ,要让人人皆知 ,坚决执行。是国君驾驭群臣的方法 ,是国君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势 。 《韩非子》的章节
初见秦第一
存韩第二
难言第三
爱臣第四
主道第五
有度第六
二柄第七
扬权第八
八奸第九
十过第十
孤愤第十一
说难第十二
和氏第十三
奸劫弑臣第十四
亡征第十五
三守第十六
备内第十七
南面第十八
饰邪第十九
解老第二十
喻老第二十一
说林上第二十二
说林下第二十三
观行第二十四
安危第二十五
守道第二十六
用人第二十七
功名第二十八
大体第二十九
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
内储说下六微第三十一
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
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
外储说右上第三十四
外储说右下第三十五
难一第三十六
难二第三十七
难三第三十八
难四第三十九
难势第四十
问辩第四十一
问田第四十二
定法第四十三
说疑第四十四
诡使第四十五
六反第四十六
八说第四十七
八经第四十八
五蠹第四十九
显学第五十
忠孝第五十一
人主第五十二
饬令第五十三
心度第五十四
制分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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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晚期韩国(今河南省新郑,属郑州 ;郑韩古国在今天的河南新郑)人,汉族,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世称“韩非子”。韩非原为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苟卿。韩非口吃,但他善于写作,且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的法家学说,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集法家思想大成。韩非多次上书韩王变法图强,不见用,乃发愤著书立说,以求闻达。秦王政慕其名,遗书韩王强邀其出使秦国。韩非的思想被秦始皇所重用。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的*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在秦遭李斯、姚贾诬害,死狱中。今存《韩非子》五十五篇。
[编辑本段]生平简介
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卒于秦始皇十四年,战国时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是韩国的旁支公子。他口吃,不善言谈,而善于著述。韩非与李斯同是荀卿的学生,他博学多能,才学超人,李斯自以为不如。
韩非虽然师奉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在战国末期新形势下,他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却“喜刑名法术之学”,并“归本于黄、老”,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生于战国七雄纷争之世,在战国七雄中,韩国是最弱小的国家,他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寄希望于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孤独悲观,大失所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始皇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但秦始皇却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急切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本来不任用韩非,在形势急迫的情况下,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始皇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始皇信以为然,就把韩非交给法官审讯。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秦始皇后来感到懊悔,使人赦免他,韩非已经死了。(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从此结束了他冤屈的一生。�
韩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后,后人辑集而成的。据《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著录二十卷,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或以为刘向《七录》)也说“《韩子》二十卷。”篇数、卷数皆与今本相符,可见今本并无残缺。自汉而后,《韩非子》版本渐多,其中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尤为校注详赡,考订精确,取舍严谨;梁启雄的《韩子浅解》尤为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功力深厚。
[编辑本段]法家思想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以及法律*,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治国之道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国之道,如上所述,他们自以为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照他们所说,第一个必要的步骤是立法。韩非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些法,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一经公布,君主就必须明察百姓的行为。因为他有势,可以惩罚违法的人,奖赏守法的人。这样办,就能够成功地统治百姓,不论有多少百姓都行。
关于这一点,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君主就这样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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