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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合同签订2年后,保险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但没有规定不可拒赔或者要求签订某种疾病的免责协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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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网—买保险 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楼主您好,我现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帮你解答!
两年后,投保人主动补充如实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后投保满两年的,在满两年后再次进行补充健康告知,则保险公司则会在你进行补充告知之日起,从新开始累积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因为你做了补充告知,就表示保险公司需要从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属合同的从新审核呈保,类似于从新投保的样子,所以在告知后,如因同种疾病在告知后的两年内出险,则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2年后,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须就某个疾病签订免责协议(免责其相关并发症赔偿责任)或提高保费?
合同一经建立,则不可再修改保险责任内容,除非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从新核保。这种情况多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客户的承包后出险前调查,并获得了直接证据。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两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

以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追问谢谢,但是你对后两个问题的回答似乎矛盾。"2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那为何,如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重新核保?” 既然必须赔付,为何有可能重新核保???

追答我说的可以从新核保 一是如果被保险人出险是在两年内,没有进入不可抗辩期,则保险公司可以从新核保解除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出险以前,即被保险人没有申请理赔以前且没有到达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通过主动调查,就是投保后出险前调查,发现了未如实告知事项,则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合同。 明白了么 还有不明白的话欢迎追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网—买保险 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8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3、通俗的讲:合同成立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且不得拒赔。
4、关于2年的计算方法: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2009年10月1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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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网—买保险 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楼主您好,我现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帮你解答!
两年后,投保人主动补充如实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后投保满两年的,在满两年后再次进行补充健康告知,则保险公司则会在你进行补充告知之日起,从新开始累积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因为你做了补充告知,就表示保险公司需要从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属合同的从新审核呈保,类似于从新投保的样子,所以在告知后,如因同种疾病在告知后的两年内出险,则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2年后,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须就某个疾病签订免责协议(免责其相关并发症赔偿责任)或提高保费?
合同一经建立,则不可再修改保险责任内容,除非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从新核保。这种情况多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客户的承包后出险前调查,并获得了直接证据。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两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

以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追问谢谢,但是你对后两个问题的回答似乎矛盾。"2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那为何,如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重新核保?” 既然必须赔付,为何有可能重新核保???

追答我说的可以从新核保 一是如果被保险人出险是在两年内,没有进入不可抗辩期,则保险公司可以从新核保解除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出险以前,即被保险人没有申请理赔以前且没有到达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通过主动调查,就是投保后出险前调查,发现了未如实告知事项,则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合同。 明白了么 还有不明白的话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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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超过2年,无条件赔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网—买保险 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9

恩 保险合同都是制定好 然后销售人员卖个你 条条款款特别多
即时你打电话给业务员 他可能已经离职了
以前有发生的案例是 在购买的时候没有告知疾病 然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缴纳的钱就没了
好像是第二种吧 你投保的商业险是重大疾病+分红型的 还是重大疾病的 你清楚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8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3、通俗的讲:合同成立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且不得拒赔。
4、关于2年的计算方法: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2009年10月1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楼主您好,我现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帮你解答!
两年后,投保人主动补充如实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后投保满两年的,在满两年后再次进行补充健康告知,则保险公司则会在你进行补充告知之日起,从新开始累积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因为你做了补充告知,就表示保险公司需要从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属合同的从新审核呈保,类似于从新投保的样子,所以在告知后,如因同种疾病在告知后的两年内出险,则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2年后,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须就某个疾病签订免责协议(免责其相关并发症赔偿责任)或提高保费?
合同一经建立,则不可再修改保险责任内容,除非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从新核保。这种情况多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客户的承包后出险前调查,并获得了直接证据。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两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

以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追问谢谢,但是你对后两个问题的回答似乎矛盾。"2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那为何,如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重新核保?” 既然必须赔付,为何有可能重新核保???

追答我说的可以从新核保 一是如果被保险人出险是在两年内,没有进入不可抗辩期,则保险公司可以从新核保解除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出险以前,即被保险人没有申请理赔以前且没有到达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通过主动调查,就是投保后出险前调查,发现了未如实告知事项,则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合同。 明白了么 还有不明白的话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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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网—买保险 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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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超过2年,无条件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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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我现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帮你解答!
两年后,投保人主动补充如实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后投保满两年的,在满两年后再次进行补充健康告知,则保险公司则会在你进行补充告知之日起,从新开始累积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因为你做了补充告知,就表示保险公司需要从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属合同的从新审核呈保,类似于从新投保的样子,所以在告知后,如因同种疾病在告知后的两年内出险,则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2年后,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须就某个疾病签订免责协议(免责其相关并发症赔偿责任)或提高保费?
合同一经建立,则不可再修改保险责任内容,除非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从新核保。这种情况多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客户的承包后出险前调查,并获得了直接证据。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两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

以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追问谢谢,但是你对后两个问题的回答似乎矛盾。"2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那为何,如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重新核保?” 既然必须赔付,为何有可能重新核保???

追答我说的可以从新核保 一是如果被保险人出险是在两年内,没有进入不可抗辩期,则保险公司可以从新核保解除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出险以前,即被保险人没有申请理赔以前且没有到达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通过主动调查,就是投保后出险前调查,发现了未如实告知事项,则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合同。 明白了么 还有不明白的话欢迎追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9

恩 保险合同都是制定好 然后销售人员卖个你 条条款款特别多
即时你打电话给业务员 他可能已经离职了
以前有发生的案例是 在购买的时候没有告知疾病 然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缴纳的钱就没了
好像是第二种吧 你投保的商业险是重大疾病+分红型的 还是重大疾病的 你清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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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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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网—买保险 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8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3、通俗的讲:合同成立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且不得拒赔。
4、关于2年的计算方法: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2009年10月1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这个是正确的,另外两个说法在保险法中没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九年前,叶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吴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让我们如实填写一份资料,包括以往病史之类的内容。我们从营销员那里了解到,如果我们填写了‘曾患乙肝’,保险公司就不会让我们投保。于是,我们就没有填写了。”

当时,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再详细追问,保单就购买成功并生效了。

“当时,我们夫妻俩还挺高兴的,觉得捡到便宜了。于是,就每年定期交足该份保险的保费,一直交了9年。”

今年3月,吴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叶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吴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叶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叶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

“我们理亏,所以我只能接受现实。我希望别人不要再犯我们当初的错误!我现在很后悔,其实如果当初我们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更好的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九年的保费,就这样白交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人民网—买保险 未“如实告知”出险后没得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7

楼主您好,我现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帮你解答!
两年后,投保人主动补充如实告知某些疾病,或是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某些疾病
————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如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后投保满两年的,在满两年后再次进行补充健康告知,则保险公司则会在你进行补充告知之日起,从新开始累积两年不可抗辩原则,因为你做了补充告知,就表示保险公司需要从新对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属合同的从新审核呈保,类似于从新投保的样子,所以在告知后,如因同种疾病在告知后的两年内出险,则保险公司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不违反新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2年后,如果不可解除合同,那可以在不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必须就某个疾病签订免责协议(免责其相关并发症赔偿责任)或提高保费?
合同一经建立,则不可再修改保险责任内容,除非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从新核保。这种情况多有可能是保险公司进行了客户的承包后出险前调查,并获得了直接证据。
————2年后,如果证实故意,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
两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

以上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追问谢谢,但是你对后两个问题的回答似乎矛盾。"2年后,只要证实保险事实存在,出险人是本人,则必须赔付。”那为何,如发现投保人有重大不如实告知,并足以影响核保结果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对保单进行重新核保?” 既然必须赔付,为何有可能重新核保???

追答我说的可以从新核保 一是如果被保险人出险是在两年内,没有进入不可抗辩期,则保险公司可以从新核保解除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出险以前,即被保险人没有申请理赔以前且没有到达两年抗辩期,保险公司通过主动调查,就是投保后出险前调查,发现了未如实告知事项,则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合同。 明白了么 还有不明白的话欢迎追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7:58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3、通俗的讲:合同成立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且不得拒赔。
4、关于2年的计算方法: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减2009年10月1日。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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