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8 15:5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5 19:20
1、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按正常流程操作即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5 19:20
公司法第80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这里的缴足指的是实缴完毕。而注册资本是认缴的。
在向其他人募集股份的时候,发起人应当将认缴的出资实缴完毕,这样能够防止非法集资。
要不然,发起人自己的资金都没缴,然后募集其他人的钱,这就是无本生意了。
追问我不是不理解为什么要发起人先缴足,而是不理解,如果不是上市公司,为什么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还要向其他人去募集股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5 19:21
这里的向他人募集股份,是指公司成立后的再融资。追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