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计抵减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适用主体有区别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05:35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17: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17:03
15%加计抵减*只适用生活服务业。10%加计抵减*适用其他6%的企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17:04
当然有区别啦,不过这是什么时候的*。我听说过75%加计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