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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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4:39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六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4:40
1.事故认定不需要双方在场,交警调解不是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