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补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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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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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20:12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
简介: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以下简称“三老”人员)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一线,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解决好“三老”人员*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稳定农村干部和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三老”人员的管理,解决好“三老”人员的*生活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为他们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老”人员的审核
第一条 基本条件。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统称“三老”人员(系农村户口)。
(1)老干部。连续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2)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优秀党支部*”等荣誉称号,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
第二条 *条件
1、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2、能够与*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和乡镇*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
3、遵守国家法律,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4、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第三条 申报审批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新增“三老”人员,必须按自治区*组织部《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9]47号)精神,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初审,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盖章后呈报乡(镇)*。乡(镇)*对上报享受财政补贴的“三老”人员,要认真核实年龄、党龄、任职及荣誉证书等情况,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要在其居住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意见和建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于当年的3月底前上报*组织部审批。对去世和其它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补贴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组织部予以除名,停发生活补贴金。
二、“三老”人员的权利
第四条 “三老”人员享有的*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
1、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对乡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
2、接受党的教育,参加党组织生活;向上级党组织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第五条 “三老”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享受生活补助标准:老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70元;老模范按模范等级确定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国家级的每人每月100元,自治区级的每人每月80元,地区级的每人每月70元。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待遇。
三、“三老”人员的义务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带头支持和参与市、乡(镇)、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主动帮助市、乡(镇)、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和措施的宣传动员、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乡(镇)、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生产、学习和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尽其所能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敢于同民族*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九条 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主义的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
四、“三老”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村每年年底对“三老”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领导走访、群众评议、村民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老”人员资格,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
五、“三老”人员的变更
第十二条 原享受财政生活补助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得列入“三老”人员范围;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遵守村规民约,带头**上访的不能纳入“三老”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1、*上不坚定,参与*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安全机关查处的;
2、丧失*主义信念,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3、已自行*、劝退或除名的,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参与、策划、*聚众*的;
5、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6、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7、拒不履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六、“三老”人员建档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三老”人员的建档工作。
1、乡(镇)*“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三老”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照片、有关“三老”身份的证明材料、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年度统计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筹集和发放情况统计表、“三老”人员领取生活补助登记表、乡(镇)“三老”人员花名册、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要做好乡、村建档的检查指导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2、村级党组织“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村“三老”人员基本材料、花名册、“三老”人员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记录、年度工作总结。
七、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拨,缺口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组织部提供名单和资金下拨方案,由市财政局划拔各乡(镇)核算站负责核对发放。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在“三老”人员资格认定、生活补贴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组织部、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七条 *将把落实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乡(镇)、村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组织部和财政局每半年对“三老”人员*、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乡(镇)*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三老”人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征求“三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新增和去世“三老”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为具体责任人,*组织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和改善“三老”人员的*、生活待遇,以各种理由挪用或不解决“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逢重大节日没有对“三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以及未解决其家庭困难的,在上报新增和去逝“三老”人员时,未按本办法第一、二、三
条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把关,擅自改变界定范围,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故意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没有建立“三老”人员档案的党组织,年底党建考评不能评优;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定等为优秀。
八、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组织部负责解释,乡(镇)*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