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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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8:31
河北省输血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输血协会,英文译名是HeBei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缩写为HeBSBT。 第二条 河北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是全省输血医学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者、专业单位的行业管理组织;是全省输血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发展河北省输血医学事业的重要专业和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党的领导,遵守*和法律。团结全省广大输血工作者,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友爱、互助、无偿献血的行为,弘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繁荣学术交流,促进我省输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输血医疗事业的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输血协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血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卫生厅、民政厅核准的“行业管理、宣传、研究、交流、培训、刊物”等项业务开展工作。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二、 配合与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地方性输血法规的制定,开展输血医学发展规划、采供血机构的评定验收,参与输血技术人员的晋升考核、科技成果评议、质量评估等技术咨询工作;开展输血医学有关的信息管理、调查研究等服务工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 积极协助卫生厅,开展输血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开发推广新技术,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会员和输血医学工作者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 积极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宣传和普及献血知识,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六、 编辑出版输血业务著作、报刊和资料。 七、 开展省内、国内、国际间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发展国内、国外对口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交往。 八、 向有关部门反映输血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输血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九、 对市级输血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 承办中国输血协会、河北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或血液工作相关的企业、事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或血液工作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志愿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从事输血医学的医师、技师、护师(士)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者。 2、从事输血医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管理者。 3、与输血事业相关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热心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献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等。 4、自愿无偿献血者,服务于无偿献血的志愿者。 第八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河北省输血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核后核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凡会员单位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自动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登记入会手续。非会员单位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或本单位推荐,向河北省输血协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批准,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及所属各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学术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实事求是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信守输血工作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办公室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理事因各种原因(离退休、调动工作、长期生病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会商有关单位进行调整。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1-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应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届期内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一届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协会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签订合作协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2日河北省输血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