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7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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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7 23:18
“保险监管三支柱”: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为了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情况,银*2021年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此前的文件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变化在于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1、第一支柱
为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类可资本化风险;
2、第二支柱
为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
3、第三支柱
市场约束机制则是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三项指标
原《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而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这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日报-银*1号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8 00:36
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1、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也是当前我国推进保险公司改革最为核心的内容。
其本质是通过董事会建设、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制度性安排,界定公司相关利益集团(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解决各方之间、特别是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2、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保险监管部门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准则,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通过现场检查和受理投诉等方式,监督、检查和查处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支持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处罚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规范发展。
3、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即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和风险状况的核心指标。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相对而言,在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尚不完善、行业自律仍不成熟的条件下,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只有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的保险监管的侧重点、方式各有差异,最终都可以归纳为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8 02:11
今年初,*正式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框架初步形成。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8 04:02
“三支柱模型”,即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资本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