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非法办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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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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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3:36
1、“请问在法律上他会坐牢吗? ”:肯定会。
(1)他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且触犯了《刑法》第196条中的两项行为,即: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2)对他可能判处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他的2万元应属于数额较大,按《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关于他的逃跑:只要银行向*报案、*立案后,就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他无论躲到何时,被抓到后都会被判刑。而且亡命天涯的日子,所受的心理煎熬和生活的困顿,也是很难受的事,最好是让他家人劝他回来 自首、并积极赔偿,还可以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他现在这个钱(2万)都没的还那有钱交罚款啊?那我劝他家人叫他去自首 要好些吗?谢谢楼下的朋友”:
(1)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他只是初犯、自首后又能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赔偿没有造成银行太大的损失,不会判的太重的。
(2)没有钱还可以先找朋友或家人借,他还年轻,不可能一辈子都挣不到这区区2万元吧?可如果就此逃亡下去,会把自己的前途都耽误了的:找工作不好找,还不定什么时候就被抓,一生就毁在这2万元上吗?
补充:“如果坐牢有坐多久?自首的话”:这不好说了:
(1)判他多少年由法官根据他的自首和其他情节量刑来确定(比如:全额赔偿),最高不会超过5年、很可能是3年以下吧。
(2)即使是判了5年也不一定就坐5年牢:只要他表现好,还会减刑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3:37
学名叫“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罪,给你弄个详细的法条看看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3:37
信用卡诈骗罪,付法律责任。楼上的兄弟已经分析的很全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3:38
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3:38
这个属于金融诈骗范畴里面了,具体条目上面说得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