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诬告陷害?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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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4:36
关于你的问题,我经过分析认为,以聚众淫乱罪定罪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先说诬告*的立案标准 诬告*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分析原因 但是,诬告*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既遂,而诬告*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43条的规定,对于诬告*预备,可以比照诬告*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未遂,可以比照诬告*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在法理上还是有争议的,比如:是用行为说(只要实施了行为就确定为既遂);还是结果说(必须产生了结果才定罪),还有其它说法等等在此不再赘述。我想该罪是否采纳了结果说。如果是的话,就不难解释了。该女子虽然告发他人*罪,*机关经调查结果是不构成*罪,该女子告发所要达到的结果没有发生,也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或处罚较轻),而几个犯罪嫌疑人聚众淫乱实施清楚,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正确,定为聚众淫乱没有错误。以上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有关高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