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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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05:33
雄才大略之嬴政,崇尚霸道,气吞山河,奄有四海,开万世之基,然而,一统天下后的大秦帝国,却在国家建设蒸蒸日上的形势下迅即覆亡。后世史家皆以严刑峻法、吏治深刻为秦亡的主要原因,但纵观有关大秦帝国的史料和考古成果,你会发现行急政才是大秦帝国覆亡的主要原因。
威力可以吞并,但不可以守成。“秦虽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也,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也。借使秦王论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以制御其政,后虽有淫骄之主,犹未有倾危之患也”。秦始皇一统天下后是否由战争*转变为和平发展*,由铁血社会转型为温情社会,这是秦朝兴亡的关键所在。如果战争*不能与时俱变,转换为和平发展*,铁血社会转型为温情社会,秦王朝灭亡是必然的,而何时灭亡则是偶然的。正如爱默生所说:“然而事实是,他早已是一只漂流着的破船,后来起的这一阵风不过向他自己暴露出他流浪的状态。”
大秦帝国徭役沉重,赋敛无度,超出了百姓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一方面行急政,一方面法网严密,所以,黔首不堪重负,必然触犯法网,为逃避法律制裁,遂出现了“群盗满山”“啸聚山林”的现象。“今秦二世立,天下莫不引领而观其亡。夫寒者利裋褐,而饥者甘糟糠;天下嚣嚣,新主之资也”。只要秦二世轻徭薄赋、去刑省苛,大秦帝国极可能会出现与史上“成康之治”“贞观之治”“文景之治”相媲美的“二世之治”。然而,秦二世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二世、赵高、李斯之流,劳民更烈,又践踏法律,实行督责术,迷信严刑峻法,滥杀无度,残贼天下,从官吏到黔首摇手触禁,战战兢兢生活,奋起反抗成必然。
让我们心平气和地做以分析——
秦国徭役名目繁多秦国称徭役为“更”,服劳役者为“更卒”,更卒为服役的正卒,每年要服一个月的劳役。
“更有三品”,除卒更外,还有“践更”“过更”。“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不愿意服更役者,可以用钱2000雇佣已经去服役者代替自己的一个月更役。
“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符合法定年龄的男子,人人都要戍边3日,不过这种戍边3日的更役,虽然人人必服,但又不能人人都去服役,且去服役者,也不能3日便返回。因此,行者往往是1年更换一次,一年服役中除去自己的3日戍边之役,其余都是代替他人服役,于是被代替者不需再服3日之戍役,而改为缴纳300钱之税,便成了取代3日戍的“更赋”,是谓过更。
虽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但在实际上很可能要超期服役,因为按照《徭律》规定,因役徒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把所增徭役的天数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
更役所在地区,一般为本郡县,但也有例外,远离本土,这种例外更役称作外徭。如在外地治理河患,本为1个月的役期,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延长至6个月,而且治河之役很辛苦,因此,官府为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当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2000雇更钱者,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消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
更役之外还有一种赀徭或赀戍,即罚戍边或无偿劳役。如盗采人家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即罚服劳役30天。
秦国还允许以劳役抵罚款、抵赎金、抵债,总称为居役。居,服劳役的意思。《司空律》规定:居役,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可抵偿8钱;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只能抵偿6钱。公士以下以服劳役抵偿刑罪及死罪赎金者,要同城旦、舂刑徒一切服役,并戴刑具,穿犯人衣服;只有葆子以上的人居赎时可以“皆勿将司”即不受管制;承担上述劳役的人,只要年龄相当和身体强弱一致,允许他人代替;凡同一家庭有两人以上服上述各种劳役时,可以“出其一人,令相兼居之”,即可以放归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允许服役者请求他人与他“并居之”,即帮助他服劳役,但帮助者“毋除徭戍”,既不能免除帮助者本人应服的徭戍之役。百姓有居赀、赎、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
秦国的役期也很长林剑鸣在《秦史稿》中指出,秦国的兵役制度,如《汉书。食货志》记载:男子至二十三岁以后就要服兵役,一人一生须当兵两次,一次叫“正卒”,守卫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边疆一年。同时,还要在本郡、县内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
而李开元在《秦崩》中说:“依照秦*的规定,年满十七岁的男子,都有为*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兵役和劳役不分,每年在本县服役一个月,算是常年有的徭役。除此之外,一生当中,还有一年在本地本县服役,一年在外地服役,外地或在首都,或在他郡。这两年集中的徭役,算是一生中的大役,特别是一年的外役,背井离乡,最是沉重。泗水亭长刘季,始皇帝三十五年派上了到咸阳修建阿房宫的徭役,为期一年。”
两者除在当兵的法定年龄问题上有分歧外,对秦国征兵制度的理解并无二致。但因为形势的需要,秦国常常会突破或背弃兵役制度,如“长平之战”,年满十五岁以上的男子被悉数征发,如云梦秦简中一位叫“喜”的低级官吏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曾三次参军,凡爵自不更(第四级爵)以下、十五岁以上的男子,随时都有被征调当兵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