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出合之前,我国出合了哪些涉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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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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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15:23
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出台之前,国家颁布的涉及古生物化石的法律规章有5个。
1982年颁布、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第2条第5款规定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规定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1995年颁布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将古生物化石作为地质遗迹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保护。
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出台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是第一部针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规定,也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起草、制定中最重要的参考文件。
文化部还于2006年还出台了《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对古人类遗迹的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