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公务员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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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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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4 01:45
你好,
江门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江门市市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首办(首问)责任制和做好满意度测评工作的通知》以及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有关规定,为公开、公平、公正评价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现人员考核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与市人事部门的考核工作结合进行,是年度考核的具体化,把考核寓于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下设局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局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局考核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1)人事教育科、办公室、监察室指定专人。(2)按局领导分管科室的范围进行分组推荐,每组推荐1-2名代表,代表每两年推荐一次,因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造成影响考核工作的,经局考核领导小组同意的可重新推荐补充或更换。
第四条 局考核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
(二)组织开展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
(三)复核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提出推荐优秀等次和先进个人人选意见。
(四)受理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复核申请。
(五)人事教育科负责牵头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本局科级以下(含科级)的公务员及属下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只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一)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的依据。
(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另行确定。
(三)受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奖惩标准
第八条 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度领导考评、年度市人事部门量化测评。日常考核占30%,年度领导考评占40%,年度市人事部门量化测评占30%。
(一)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日常考核的全年基础分为100分。日常考核在基础分上设加、扣分。
德:是指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年度领导考评,由分管局领导对分管科室的全体人员、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全体人员进行考评(科室负责人不自评),满分为100分,其中:优:100—90分,良:89—80分,中:79—60分,差:59分以下。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加权平均分为年度领导考评分。
(三)年度市人事部门量化测评按照市人事部门的考核工作要求和内容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的加分内容及标准:
(一)获表彰的先进个人予以加分:
1、获国家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加30分;
2、获省*、财政部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加15分。
3、获市*、省财政厅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加10分。
4、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专项工作先进个人,加3、1、0.5分。
(二)以个人名义署名发表的财政和相关业务性学术文章、理论性科研课题,受国家级刊物刊登或奖励的加1.5分;受省级刊物刊登或奖励的加1分;受市级刊物刊登或奖励的加0.5分。
(三)代表集体参加有关文体活动,给予加分:
1、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系统内)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加2、1.5、1分。(按名次奖励的,第1名视同一等奖,第2名视同二等奖,第3名视同三等奖。下同)
2、获市级(含市级财政系统内)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加1.5、1、0.5分。
以上项目,同一项奖励内容获两个以上部门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进行加分。
(四)科室领导敢于管理,及时教育和上报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由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核实情况后提出加分建议,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加2分/次。
(五)见义勇为或敢于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核属实的,加5分/次。
(六)在作风建设、明查暗访工作中被评价很好,经推荐,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可给予加2分。
第十条 日常考核的扣分内容及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门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江门市市直机关首办(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首办(首问)责任制和做好满意度测评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在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有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除按规定进行处分外,视情况轻重,由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办公室提出扣分意见(每项扣5分以上),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情节轻重的划分标准详见《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的,给予扣分。
1、工作人员长期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工作效率低、质量差,经教育、诫勉谈话和转岗后仍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离岗培训三个月并扣其本人15分。离岗培训三个月后,再次安排工作仍无法胜任的,继续离岗培训并再扣30分。
2、因推诿搁置、不负责任等各种工作过失行为造成工作损失的,扣5分/项(次)。
3、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与公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上班利用电脑打扑克、玩游戏等,扣5分/次。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扣8分/次。
5、制造矛盾,搬弄是非,闹不团结的,扣8分/次。
6、旷工(包括不办手续或未经批准的请假和休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扣5分/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的,除扣分外,且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给予辞退。
7、非正常理由未经批准,在工作、会议、活动时间内迟到、早退,扣0.5分/次。
8、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或会议的,扣3分/次。
科室负责人和主管副科长发现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要及时教育和向局反映,若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纠正和向局反映的,需按当事人扣分值的50%扣科室负责人和主管副科长的分。
(三)对实施ISO质量管理体系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有关工作人员予以扣分:
1、出现ISO不合格事项,没有按规定及时改正的,经办人扣1分,科长和主管副科长各扣0.5分。
2、办文办事出现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办人扣3分,科长和主管的副科长各扣1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程序:
(一)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工作由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局考核工作小组(下称考核人)分级负责。具体程序为:
机关工作人员有符合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内容需要加扣分的,由科室(单位)在当月(或跨月)填写《江门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表》(机关工作人员为科室负责人的,由分管局领导考核;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考核),报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人事教育科,局考核工作小组每季度集中讨论一次提出意见,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逾期不报的不给予受理,如查实属于不履行职责造成逾期不报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扣0.5分/次。对经审定同意,对被考核人的加扣分内容和被考核人要进行全局通报。
(二)年度领导考评。由分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填写《江门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领导考评表》,于年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负责年度领导考评分的统计工作。
(三)年度市人事部门量化测评。按照市人事部门的考核工作要求进行。具体程序为:
1、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书面总结,送分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审阅后,发送到人事教育科“总结考核”信箱。个人总结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1)本人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期的目标任务;
(2)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
(3)执行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情况;
(4)本年度取得的工作成绩、经验和不足;
(5)今后的努力方向;
(6)自评等次。
2、填涂测评表。
(四)确定年度考核成绩。
1、按日常考核成绩的30%、年度领导考评的40%、年度市人事部门量化测评的30%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成绩。局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年度考核成绩,按市人事部门规定的优秀等次人数,在称职等次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中提出优秀等次预选人员名单,同时按优秀等次人数的30%,从优秀等次预选人员中确定先进个人,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优秀等次人员按市规定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比例,并兼顾综合平衡局各科室与属下单位的比例。
2、经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拟定为优秀等次和先进个人的名单在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局考核工作小组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和先进个人的,重新确定并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年度考核成绩、等次报市人事局确认后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局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申请复核的人员不得提出申诉;局考核工作小组接到复核申请后的10天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复核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天内,按照规定向市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界定及其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界定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个等次划分标准为:优秀等次在称职等次中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中按比例择优选出,66分以上(含66分)为称职, 65-60分为基本称职,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扣10分(含10分)以上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局务会议批评、全局大会批评、全局通报批评并写检讨、科诫勉谈话、局诫勉谈话。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的,按《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考核制度有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