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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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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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31 17:41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且符合以下要件:
(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诉讼的首要条件。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凡是股东均具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法律没有限定持股的比例;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须达到合理的期限。有限公司股东由于股权持有关系比较稳定,故法律不作时间要求;股份公司股东转让比较灵活,为体现起诉的股东与公司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和防止恶意滥讼发生,《公司法》规定了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要求,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该连续持股的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3)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穷尽内部救济程序。穷尽内部救济程序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按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股东向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诉讼请求后(针对监事的诉讼请求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收到请求的机构或者责任人必须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作出决定:提出起诉,或是不提出起诉。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请求时和作出决定时应当分别作出披露,非上市公司应当将该等信息告知其他全部股东。公司在30日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不准备起诉,股东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股东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也可以径行提起派生诉讼。所谓的紧急情况是否可以构成正当的豁免内部救济程序的理由,有人民*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