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购房意向书是正式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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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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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7 22:07
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
注意事项
1、买售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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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7 22:07
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它与正式的购房合同是有区别的:
1、一些购房者由于对认购书的认识程度不够,在签订时较为随意,为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
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
扩展资料:
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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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7 22:08
购房意向书一般是作为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准备,如出卖人通过该意向书收取了定金,则使用担保法定金法则,如该订购意向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合同的文字要清楚、经济责任要明确,并对双方有约束性,签订手续完备。
扩展资料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等。
参考资料养老:百度百科-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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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7 22:08
购房意向书一般是作为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准备,如出卖人通过该意向书收取了定金,则使用担保法定金法则,如该订购意向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销售公司签订了“城市花园购房意向书”1份,并按约交纳意向订金20000元(这个订金的订是订立合同的订,不是决定的定) 。同年7月至9月及2005年2月被告置业公司的房屋销售代理商销售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书面致函给原告,要求解除购房意向书、退还订金或调整购房方案,但原告一直认为该意向书属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诉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位于该市城市花园17幢602室的房屋按意向书所约定的价格交付给原告。
原告刘某,女,43岁,汉族,住该市某小区。
被告天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天达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我和被告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我们双方有约束力,销售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或者改变合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房意向书规定的内容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置业公司及销售公司辩称:与原告所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依法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的诉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请问:*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购房意向书虽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置业公司在本案中应当依照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销售公司所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置业公司的行为致使该意向书未能转为有效本约,因此被告置业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种意见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重要措施,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以及主要是财产责任等特点。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定的接触和信赖关系,因一方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订立,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联系十分密切,它通常都是适用于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即是在因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难以适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首先要依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认定标准。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如果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产生的根据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3、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了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补替换、定金责任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责任形式。4、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在赔偿了期待利益的损害后,受害人就达到了犹如合同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因此赔偿期待利益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应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5、损害赔偿的性质不同,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作出相关*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交易风险,鼓励方式人从事交易行为,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违约以后因损害赔偿而发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着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的规定。
对本案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原告与被告销售公司所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该意向书的条款中虽然包含了认购房屋的面积、单价及总价并对其他优惠项目一并进行了约定,但因当中缺少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而且该意向书中已明确双方还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故该意向书仅系双方当事人对所确定的商品房达成买卖意向的约定,属一种预约合同,其旨在约束当事人订立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该意向书并不能作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原告以该购房意向书为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但鉴于原告签订购房意向书的真意确系为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为,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该意向书未能转为有效本约,被告置业公司对此存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持另一种意见的人却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销售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对于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确认为合法有效。预约合同签订后,销售公司在房地产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无视预约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拒绝与守约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致使该预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预约合同应当终止履行,由被告置业公司返还所收取的20000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即体现为原告另行购买同样品质房屋时应当支付的差价。被告所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结合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区别,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预约合同,已发生合同之效力,被告置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系在预约合同签订之后因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而产生,并非在缔约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因此被告置业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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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7 22:09
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它与正式的购房合同是有区别的:
1、一些购房者由于对认购书的认识程度不够,在签订时较为随意,为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
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
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应与购
房者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3、如果是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认购书,其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认真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
4、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关于定金的条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认购书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同时,应特别注意其中有无超出法律、法规范畴的“霸王条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