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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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4 06:29
法律分析:1、再次请示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我请假的话,那么我会再次向公司请示,如果还是不同意,我会多次向公司请示,我的目的是让公司通过我的行为,知道我家里确实有很重要的事情要办,最好是越高级的领导看到这种事情越好,因为这个时候他很有可能理解我的意思,而越级让我请假回家。2、直接找领导虽然在公司上班,直接越级找领导是一种很忌讳的事情,但是在这时我们可以选择跟我们的直属上司沟通,以后去找上级领导,这就不算越级处理事情了,因为你的上级领导已经知道你家里的情况,但是根据公司的规定,他没有权限给你批假,这个时候你跟他沟通之后,他也会同意你直接去找更上层的领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