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区别和不足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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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5 14:13
中国著作权法存在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
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是中国著作权法需要慎重对待的组成
部分,
但是由于著作所涉及的领域、
体裁,以及种类等的不同,著作权法出现了著作的定义
不够严谨、
著作的分类不够科学、
著作的种类不够齐全,
以及著作的具体种类定义不够科学
等问题,
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相对模糊,
界定标准不够明确,
也因
此而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使得相关人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困扰。
从某种意义上来
说,
著作权法的行使范围的合理不但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人付出时间和心血所得的最终成果
的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原创著作的合理使用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维护力度有限
作品是作者的思想和个性的体现,
是作者的心血铸成的智慧结晶,
应当保护作者的权利,
而著作权法的颁布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权利。
但是,
在信息化时代,
随着
互联网的普及,
各种各样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传播环境也越来越广泛,
可是也越来越难以约束,
尤其是网上所传播的一些作品并没有标注作者或者没有明确标出作者,无论是转载者的原
因,
还是作品本身的作者的疏忽,
由于一些法制观念不强或者为了谋利而明知故犯的人对其
的不合理的使用,
导致一些很棘手的问题的出现。
但是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相应的情况给出明
确合理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著作权法没有对作者进行有力的保护,
从而导致一些非法行为严
重破坏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不足
网络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
学习和工作不可或缺的平台之一,
因此,
在完善中国著作权
法的同时,
我国网络著作权问题也受到了读者、作者,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部门的重视,但
是中国著作权法在网络著作权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虽然,
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得
到完善,
但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严谨稳定的立法之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
特别是网络平
台本身所具备的自由性、
广泛性,以及传播、
更新速度快等特点,
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审核和
监管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中国著作权法在这个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条文规定和约束,
所以,在网络著作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恶劣事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5 14:13
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区别:
因为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版权制度更加久远,其对著作权作为私权保护力度更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版权制度要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更好利于文化传播,所以,二者区别就是美国合理制度严格且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小,中国合理制度宽松且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大。
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美版权法的二者不足:
制度都有缺憾,中国合理制度宽松且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大造成对权利人的保护就弱,美国合理制度严格且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范围小造成其对世界文化输出的利益化,版权输出作为美国重要的经济手段。
一、中国版权合理使用范围更大一些,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形式,明确的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和方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
相比较美国 1976 年版权法将普通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法典化,其第 107 条“专有权的*: 合理使用”规定: “尽管有第 106 条及第 106 条之二的规定,为了批评、评价、新闻报道、教学( 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 、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
二、美国版权对合理使用*更大一些:1998 年克林顿总统基于使版权法与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相一致的意图,签署了《千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DMCA第1201 节(a)条(1)款是关于“反*条款”的规定,该条款标明 DMCA 禁止解除阻止复制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而获取被保护作品的未经授权连接; 二是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设计的目的是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硬件和软件; 三是对违反者进行民事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