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2015年退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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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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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09:20
退兵工作条例有相关规定:
1、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2、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退兵后不再补换。
3、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由师(*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与原征集的县、市*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总队)以上*机关批准。
4、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5、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机关应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