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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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1:01
2008年之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该说法源自于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1989]第23号)第30、31和32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1月1日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获取方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划拨方式获取土地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方式获取土地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乡,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