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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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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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7 17:41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方面的协议或条款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依法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况;对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再次起诉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起诉的案件,而当事人在该期限内又起诉的。
【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受理是指*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规定的,就必须要受理,通常情况下是在七日之内做出决定,符合立案标准的通知当事人,若不符合的话则就会通过裁定的方式,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而要是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