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09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2:08
教师绩效工资是根据教师的教学效率而发放的工资。旨在提高教师待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这项*本身是很好的一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问题,有的学校根本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其实这还好点,至少教师们还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而有的学校则是将基本工资的30%拿出来作为绩效工资,为何称之为割肉?拿原本就是教师应得的工资来充作绩效,被教师们谓之割肉。造成很多基层教师不升反降的尴尬局面。
然而新的《意见》优化绩效工资,意在2022年以后逐步改变现在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设立绩效工资奖励金,鼓励更多优秀教师得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待遇。教师每月拿到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与以往相同,将随教师职称、教龄的调整而调整。但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教师自己拿出来的30%工资,还有一部分是财政另外划拨的绩效增量工资。除了绩效工资外,教师还能拿到80元/年的教龄工资。农村和边远教师享有山村补贴,优秀教师还可得到津贴奖励。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3 02:08
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应当先确定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由县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项目和标准,其余30%总量按要求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再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学校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实施绩效工资前,我们发放给教师的津贴补贴可能是平均分配的,或者是按不同的教师职务等级发放的,这种分配方式带有一定平均主义的现象,与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导向有差距。需要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逐步进行调整,做好衔接过渡工作。我县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为了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好衔接过渡工作,适当拿出以前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经费用于搞活分配是合理的,不可以理解为“用我的钱奖励我”。但在调整过渡中,新的分配方式变化会引起少部分教师分配关系的调整,这很正常。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把改革力度、进度和大部分教师的理解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各校要事先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对个别觉得涉及自己利益较多、老是不能理解新的方案的同志,可以考虑工作量的调整和对工作质量的多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