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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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01:14
A,B,C条款的盗抢险责任免除不尽相同。
A条款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七)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六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B条款的: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C条款的: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
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
已报停手续;
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征用期间;
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
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或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
3、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
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
的部分;
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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