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8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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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40
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相关意义
据了解,这样做对于*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推诿、不回避,敢于承担责任。
同时也用案例的形式,对于如何理解“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在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衔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和规范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利等法律适用问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也为倒*和规范*执行行为,助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41
*存在疏忽职守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事实部分,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叙写。原裁判认定事实正确,抗诉、申诉对事实无异议的,只是对原裁判适用法律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当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并说明抗诉机关和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的情况;然后写明抗诉机关和申诉人提出的抗诉或申诉的具体内容。
原裁判部分事实错误的,首先应当写明原裁判正确的事实,并予以认定,然后对原判的错误事实逐条予以分析、否定,同时应当对抗诉或申诉的有关事实,进行分析,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