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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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11:39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6-23民政部官网1995.1996年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 *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因 战 │ 450 │ 150 │ 600 ││ 特 等 ├──────┼──────┼──────┼──────┤│ │ 因 公 │ 420 │ 150 │ 570 │├──────┼──────┼──────┼──────┼──────┤│ │ 因 战 │ 374 │ 126 │ 500 ││ ├──────┼──────┼──────┼──────┤│ 一 等 │ 因 公 │ 342 │ 118 │ 460 ││ ├──────┼──────┼──────┼──────┤│ │ 因 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