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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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02:36
尊重原则断言了行动者尊崇他人、视他人为一具有自身目的的利益主体的义务。在那些涉及他人利益的行动中,行动者未得到他人许可,不得对他人利益加以干涉。这种理解涉及到人的自主性问题。有人认为,只有当一个人具有自主性并有能力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时,尊重原则才有意义。其实,尊重原则的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肯定了每个人都具有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即“人所应得到的,我都应该得到”。能否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是一个次要的问题。
尊重原则肯定了每个人都是具有自身目的的利益主体,即肯定了每个人都有追求自身幸福的权利,并享有为人的尊严,同时,尊重原则断言了行动者如此看待其行动相关者的义务,因此,尊重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较,更具有人本意义。
尊重原则显然是人际间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把交往对象视为一个有着自身特殊利益和自身目的的独立个体,因此具有强烈的人本意义。这一原则保障了交往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并各自拥有完整的人格与尊严。无论对于文化背景相同的人来说还是对于文化背景不同的人来讲,尊重原则都同样具有高度的适用性。因此,尊重原则其实可以作为医患交往的首要原则来使用。
对尊重原则的确切理解包括对下面两点的准确把握。一是如何解决尊重病人自主决定与医师的特殊干涉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如何理解尊重病人自主决定与医师在医患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之间的关系。
在尊重原则的临床应用中,最引人困惑的是就是如何解决尊重病人自主决定与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之间的冲突。医生特殊干涉权的提出显然是基于医生对病人利益的考虑和保护,而且也与医生的职业情感相适应。但是如前说述,病人的价值观和医生的价值观可能是不同的,医生的立场可能并不为病人所接受。这种冲突既可能发生在文化背景不同的环境中,也可能发生在文化背景相同的环境中。因此,作为医生,考察病人的价值观念对于协调双方的立场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避免医患冲突。当这种冲突不可协调时,医生应该选择尊重病人的自主决定。特殊干涉权只在病人缺乏正常人的行为能力时发生效力。
但这样一来,是否就意味着医生必须完全听命于病人,完全依照病人的指令行事呢?医生的自主性在医患关系中还有没有位置?如何理解医生在医患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事实上,尊重病人自主决定与医生主动性的发挥并无矛盾。对于医生来说,他的主动性体现在积极主动地提供各种有利于病人做出自主、理智选择的信息,如明确的诊断、清晰的治疗预案、以通俗语言做出的简单明了的病情解释和治疗方案解释等等。医生所提供这些信息通常是非常专业的,是病人做出自主决定的依据,对病人的自主决定是不可或缺的。以病人能够理解的方式提供详细、充分的病情信息,正是医生尊重病人自主决定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