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7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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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0:45
其属于处罚决定未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处罚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2、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